|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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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广客运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552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计4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4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负担2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