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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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国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签订的《以租代购销售合同》(车牌号:粤A×××**)。 二、被告中山市国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的首付款10000元归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所有。 三、被告中山市国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4300元。 四、被告中山市国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拖欠租金143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计303元,由被告中山市国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