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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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佛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中海集团有限公司(CHINASEACORPORATIONLIMITED)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80元,由原告中海集团有限公司(CHINASEACORPORATIONLIMITED)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海集团有限公司(CHINASEACORPORATIONLIMITE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