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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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971民初17931号 原告:东莞市宝凯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绿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建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鹏,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宝凯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以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款项159050.1元及利息7124.1元[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以尚欠款项159050.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59050.1元×5%÷360天×215天×1.5倍=7124.1元),并顺延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确认尚欠原告159050.1元,其已经通过票据付款,原告已经进行签收,虽未付款成功,但双方已经是票据法律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宝凯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9050.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本金159050.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计至案涉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11.74元,由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兰叶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饶子韬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