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宝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559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798元,减半收取1899元,由原告***负担215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承担1684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