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井岗镇卫楼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蜀山区市政和园林绿化管理中心之间的《土地补偿协议书》无效; 二、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合肥市井岗镇卫楼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120万元; 四、驳回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2677元,由合肥市井岗镇卫楼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15600元,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0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677元,由合肥市井岗镇卫楼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15600元,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0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