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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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川江船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港盛欣陵船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44500.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港盛欣陵船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重庆港盛欣陵船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493元,由原告重庆港盛欣陵船务有限公司负担5867元,被告重庆川江船务有限公司负担14626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