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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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合晶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捷本科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合晶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代理审判员牛兆鑫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于婷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