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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天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人民币33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人民币13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各半负担1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评估费1500元,由原告***负担62.5元,由被告***负担718.75元,由被告***负担718.75元,其中由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7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