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瑞和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烟台瑞和建材有限公司401619.27元,并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401619.2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烟台瑞和建材有限公司598925.85元,并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598925.8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 三、被告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诉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44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