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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瑞和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烟台瑞和建材有限公司401619.27元,并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401619.2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烟台瑞和建材有限公司598925.85元,并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598925.8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

三、被告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诉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44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27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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