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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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通宝表面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力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太原市三能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飞博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3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浙江通宝表面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太原市三能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激光器部分(标的额180000元),该激光器由浙江通宝表面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取回; 三、太原市三能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浙江通宝表面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浙江通宝表面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太原市三能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124元,由浙江通宝表面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74元,太原市三能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浙江通宝表面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1740元,太原市三能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浙江通宝表面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80元,太原市三能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7-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