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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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祁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祁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57266.68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30日止,自2019年11月1日起,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65‰,逾期贷款利息按同档次利率上浮40%,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