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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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隆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隆分理处借款本金9000.00元,并按照编号为:凉西信农借(2017)003914-0222号《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和罚息至贷款本金归还完毕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