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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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三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葫芦岛恒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3民初27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47755.34元;并以947755.3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欠付的947755.34元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240元,由上诉人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493元,由被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240元,由上诉人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493元,由被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