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35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9172.90元。 被告***不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款直接打至***银行卡上。开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华县支行;账号:62×××15)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承担50元,被告***承担3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