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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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宁夏北星卫星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北星卫星通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租赁费41000及违约金1488.3元,(违约金自2018年11月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至本院判决确定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元,由被告宁夏北星卫星通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55.42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143.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