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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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东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济南临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临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719696.4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25559.1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19696.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济南临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31元,由原告济南临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8215元,由被告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1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