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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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成石材加工厂 雅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院 | 西藏仁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豪成石材加工厂与被告***在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豪成石材加工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