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5民初4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龚渤各项拆迁补助费41814.18元; 二、维持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5民初4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95元,由贵州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54元,由龚渤负担17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90元,由贵州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