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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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新时代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5000元(先期垫付医疗费5000元予以扣除)。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1113.56元。 三、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前十日内履行。 四、原告得到赔偿后十日内返还周口市新时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6172元(10000元-1368元-246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6元,原告***承担188元,被告周口市新时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368元。检查鉴定费2460元由被告周口市新时代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