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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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保利地产有限公司 嘉兴捷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负担3750元,被告***、***共同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