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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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搜文案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惠卡世纪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息电讯行政管理(信息、电讯)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479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232048号《关于第34731793号“拼付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针对第34731793号“拼付宝”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