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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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蔚城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银亿集团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圣峰贸易有限公司 象山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蔚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8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5%,自2018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蔚城置业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350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08810元; 三、就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原告杭州蔚城置业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象山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四、就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银亿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490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54094元,由被告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象山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银亿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