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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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长兴峰鸿纺织有限公司 长兴峰鸿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长兴峰鸿纺织有限公司、长兴峰鸿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19-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