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化丰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20)陕0118执保109号西安市公安交通警察支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20)陕0118执保109号西安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汪有定、吕国显与袁某某、刘某、朱某、陕西化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8民初445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8条/第50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朱某名下梅赛德斯-奔驰2996CC小轿车陕AXXXXX号车辆,期限为一年。附:(2020)陕0118民初445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联系人:武轩联系电话:1539904**** 89020052(办)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