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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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绥江供电局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 绥江县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绥江靖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云06民终2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绥江县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6MA6K74726Y。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云怡街6号。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意衡(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绥江县人,住***。 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绥江县人,住***。 原审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绥江供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6MA6N6HBK1M。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中城镇龙行大道东段2号。 负责人:***,男,彝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审被告:绥江靖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6566203472F。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中城镇兴汶社区天宝街1号12幢2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上诉人绥江县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润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原审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绥江供电局(以下简称绥江供电局)、原审被告绥江靖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绥江靖能公司)地面施工、地下实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2019)云0626民初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实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致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致,采取防护措施……”。广润物业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正常使用的街道道路上,设置钢架,夜间无人值守及设置警示灯等明显标致。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广润物业公司辩称与***是承揽合同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承认是广润物业公司的施工管理人员,是内部管理关系,对外不承担民事责任。绥江靖能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广润物业公司,施工合同13.1.1条约定:“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故绥江靖能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绥江供电局不是涉案工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在夜间行车,对路面观察不足,且无证驾驶,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由广润物业公司与***各承担50%的责任。对于***的损失,认定如下: 1、医疗费为66852.7元+2219.56元(***垫付)=69072.26元。 2、后续治疗费28000元; 3、误工费,民康医院住院9天,华西医院6天,共15天,15天×100元/天=1500元。 4、护理费,民康医院9天,华西医院未住院,无需要护理的依据,不予支持。100元/天×9天=900元。 5、交通费2500元。 6、住宿费1122元。 7、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9天=900元; 8、鉴定费1800元; 9、残疾赔偿金33488元/年×20年×10%=66976元; 10、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的受伤情况及过错,不予支持。 上述费用共计172770.26元。由广润物业公司、***各承担86385.13元。扣除***垫付的15219.56元,广润物业公司还应赔偿71165.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绥江县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71165.57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支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44元,减半收取1922元,由原告***,被告绥江县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负担961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44元,由上诉人绥江县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