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贵州省骨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白志祥骨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697.79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697.79元; 四、被告***、***、***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4元,被告***承担48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公司承担879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承担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预交上诉讼费,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