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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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峨县城乡投资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九龙水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峨县人民法院(2020)桂122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天峨县人民法院(2020)桂122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货款8万元及相关逾期支付利息(从2018年10月29日至2019年4月9日,以1675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从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8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7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09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元,由上诉人***负担2000元,被上诉人***负担1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