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郴州市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郴州市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14040元(从2015年12月27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违约天数1404天,按每日10元计算),此款限被告郴州市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完毕。此后违约金按此标准另行计算至被告实际完成位于郴州市北湖区商品房的不动产首次登记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郴州市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元,由被告郴州市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