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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酒泉弘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院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玉门市人民法院(2018)甘0981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酒泉弘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种子款358110元,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三、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66元,合计由上诉人***负担6471元,被上诉人酒泉弘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6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6-20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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