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酒泉弘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玉门市人民法院(2018)甘0981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酒泉弘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种子款358110元,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三、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66元,合计由上诉人***负担6471元,被上诉人酒泉弘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6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