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峪关宏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902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酒泉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嘉峪关宏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838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1元,由上诉人嘉峪关宏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48元,被上诉人酒泉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被上诉人酒泉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