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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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 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甘肃天一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破产撤销权纠纷 |
法院 |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签订的于****年*月**日生效的抵押合同; 二、被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对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抵押登记解除手续。 案件受理费827490元,由被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