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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金塔县人民法院(2019)甘0921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 二、撤销金塔县人民法院(2019)甘0921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第一、六项及合计部分; 三、被上诉人酒泉金利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上诉人姬某1各项损失956106.42元的70%,即669274.49元(其中:医疗费151136.1元、误工费83285.4元、住院护理费25283.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1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432559.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2680元、住宿费5412元、交通费15060.5元、复印费179.2元); 四、驳回上诉人姬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合计1028162.49元,减去酒泉金利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支付的151000元,还应支付877162.4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636元,由上诉人姬某1负担21196元,被上诉人酒泉金利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4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138元,由上诉人姬某1负担8756元,上诉人甘肃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69元,被上诉人酒泉金利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