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辽渔建设集团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大连辽渔建设集团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3年11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大连辽渔建设集团地产有限公司违约金9,2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3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