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62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451元,由申请人贵州册亨湘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62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451元,由申请人贵州册亨湘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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