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尚欠借款本金326464.30元及截至2019年7月25日的利息20500.87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均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利随本清);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有权就登记在***、***名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XXXX号房屋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