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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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黔西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限黔西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58384.84元”; 二、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06元,减半收取4053元,由***、***负担3607元,由黔西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06元,由***、***负担7214元,由黔西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