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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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规划设计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安阳市XX区XX路与XX交叉口东南角XX春天X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负担1200元,被告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