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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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高宏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湖北金安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金安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5387.9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275.82元; 三、被告武汉高宏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被告***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4元,由原告***负担648元(已付),被告湖北金安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46元,被告***负担3890元(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湖北金安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部分应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