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东方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田某、马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东方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0元,逾期利息1111.5元,共计27111.5元; 二、被告李某2、李某3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李某2、李某3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某、马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元,公告费440元,合计918元,由被告田某、马某、李某2、李某3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