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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汶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吴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3374.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吴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费用共计73096.88元; 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吴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医药费等费用374282.02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吴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医药费等费用共计93570.51元; 五、驳回原告吴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3.00元,由原告吴瑞、***负担2639.00元,被告***、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264.00元,被告***负担25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