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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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1325民初312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44年11月5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21日,住***。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营业场所,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北201号门面房一层和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5K41R6Q。 负责人:***,男,回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90年4月26日,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11672871917A。 负责人:***,男,汉族,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020,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于2019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300元。 三、双方为此事故赔偿事宜终结,其它互不追究。 诉讼费减半为192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