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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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4924.76元、利息13234.21元、违约金2603.78元[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至透支款还清之日止]。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9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570元,款汇至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