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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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海默油田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2民初1799号原告:陕西海默油田服务有限公司,住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2民初1799号原告:陕西海默油田服务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肖明忠,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磊,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梁,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赵洪峰。原告陕西海默油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默油田公司”)与被告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石油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海默油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泰石油公司经本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按缺席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默油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64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3893元(自2019年1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罚息利率标准8.4%∕年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违约金最终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0日,其与被告签订《常规气井钻井定向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其负责2018年度在长庆油田所承接的定向井/水平井转包施工过程中的无线随钻技术服务工作,工程期限自被告通知之日至2018年度工程钻井工程项目结束;单井服务费12万元(含税6%),工程结束后,双方核算费用并签认结算单,被告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全额支付技术服务费,若被告没有按期支付服务费用,每迟延一日按应付金额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履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技术服务任务完成后,其与被告双方于2019年1月8日签认了《技术服务结算单》,核定服务费总额64万元(含税),但被告至今未支付,经其多次催促后无果。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公正裁判。被告中泰石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被告未到庭答辩、举证及质证。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5月10日,原告海默油田公司(乙方:受托方)与被告中泰石油公司(甲方:委托方)签订《常规气井钻井定向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SXHM201805010)一份,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就2018年度甲方在长庆油田所承接的定向井/水平井转包乙方施工的过程中,由乙方负责无线随钻定向技术服务一事,甲乙双方立足于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共同磋商一致,达成如下共识,同意签订本合同。一、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1、工程期限:自甲方通知之日开始至2018年度钻井工程项目结束止。2、甲方出资聘请乙方为甲方的定向井进行技术服务。3、乙方严格按照所施工井的设计书的斜井段设计质量要求标准提供直井、定向井或水平井技术服务。4、乙方为甲方提供无线随钻定向所需的仪器、定向工程师及仪器工程师。二、费用和支付方式1、单井服务费:直井、定向井(气井):含税价120000元人民币/口井(大写:壹拾贰万元整)。2、乙方向甲方开具6%增值税发票。3、费用支付方式:2018年度钻井工程施工结束后,甲乙双方核算定向技术服务工作量,根据工作量核算技术服务费用,双方签认结算单。乙方按照服务费用总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甲方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定向技术服务费用……五、经济责任……6、若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用的,每拖延一日,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2019年1月8日,原、被告双方确认《常规气井钻井定向技术服务结算单》一份,该结算单确认定向技术服务费用总计:陆拾肆万元整,含6%增值税。后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相应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后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形成诉讼,诉讼请求如前所述。诉讼中,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谈话笔录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常规气井钻井定向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SXHM201805010),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服务并经双方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服务费64万元,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服务费64万元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一节,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服务合同“乙方按照服务费用总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甲方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定向技术服务费用”的约定,本院酌情认定违约金以64万元为基数,自双方结算次日(即2019年1月9日)起算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时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为宜。被告中泰石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海默油田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64万元。二、被告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海默油田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6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9日起算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时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陕西海默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38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均已预交,全部由被告承担,于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康璐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付丽娟书记员李燕维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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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