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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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天地王坡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晋轲楠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西山煤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沁阳市润农物资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晋轲楠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沁阳市润农物资有限公司返还货款541944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沁阳市润农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1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以上合计81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晋轲楠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