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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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郴州市中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郴州市中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城市房屋(办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交付1080.55㎡的办公用房、面积为178.14㎡的门面安置房给原告郴州市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被告郴州市中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市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过渡安置补偿费340000元(2018年12月31日之后的过渡安置补偿费按20000元/月另行计付至安置房交付时止); 三、被告郴州市中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市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装修补助费58652元、搬家费用10000元、杂房补偿98960元、中谊借支协调费147759.25元、拆迁协调费13336.75元、拆迁协调油费2652.5元、拆迁人员工资3350元、手续费317元;判决二、三项合计675027.5元; 四、驳回原告郴州市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适用简易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55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34元,由郴州市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751元,被告郴州市中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7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