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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恒泰建筑有限公司新源县分公司 新疆恒泰建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5民初198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 被告:新疆恒泰建筑有限公司新源县分公司。住所地新源县华鼎沁园春城**商铺。 法定代表人:侯立志,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路**金融大厦综合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冯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荔,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恒泰建筑有限公司新源县分公司、新疆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史秀疆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丁娜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