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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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通恒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晴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河南中洁瓷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晴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夏中通恒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货款589809.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5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