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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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锦辉建材有限公司 吉林市新北投资有限公司 吉林市春城加油站有限公司 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 二、吉林市新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损失1,873,558.4元、担保费损失614,726.02元,合计2,488,284.42元。 三、驳回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4,378元,由吉林市新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684元,由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7,6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吉林市新北投资有限公司交纳的55,468.17元,由吉林市新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2,669.84元,由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798.33元;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纳的132,363.81元,由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