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七里镇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敦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偿还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七里镇支行借款本金125199.99元,2017年8月30日至2018年10月15日罚息17752.73元,合计142952.7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及罚息,由***按月利率10.35‰承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在本判决期限内不能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0元(兰行七里镇支行已预交),由***负担,***、***、***、***、***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